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服务业强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快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发挥服务业在推动全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效释放内需潜力、带动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下达的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财政级次在上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按相关文件规定按时向区发改经信局报送有关资料。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以及对经济调整优化和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纯宾馆酒店类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四、补助标准 申报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申报 根据当年省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结合我区服务业支持重点,由区发改经信局行文发布申报通知,公开进行申报。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且已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财政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补助。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实施单位、项目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总投资额、分年度资金投入及参考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已完工项目。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项目评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街道、园区初审。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后,报送区发改经信局,由其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审计报告合规性的审核等。 七、项目公示 对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具体名称将在上城区门户网站公示。 八、项目审定 项目经公示后由区发改经信局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和项目审核结果,拟定补助及资金计划,形成项目补助建议计划。 九、资金拨付 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下达补助文件,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拨付方式拨付给各有关企业。 十、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要及时跟踪各受补助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 十一、附则 享受补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通报,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