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政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的通知 一、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支持方向及牵头部门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根据其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 (二)申报要求 1、重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和工作任务项目。承担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工作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等具体情况。 2、申请项目企业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 3、预算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或文化服务出口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4、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程序 1、中央本级项目 2018年10月22日前,中央预算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所属项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财政部,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中央预算部门应以部(委、局)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企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企函形式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具体项目申报文本书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转移支付项目 2019年2月18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项目牵头主管部门(省级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项目申报文本书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2018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通知 一、项目内容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优秀的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在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引进项目资助期限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资助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引进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配套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个人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及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须为近三年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或留学回国博士。 (三)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或者其博士学位所属学科排名全球前100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申请人,条件可放宽至博士毕业学校为本国排名前3名的高校。 (四)申请人自主联系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并获得设站单位正式推荐。 (五)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六)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七)此前未获得过本项目或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博士后项目资助。 (八)国内在职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申请人受本项目资助期间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 考虑到今年申报工作开展较晚,允许2018年1月1日之后进站的符合条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次申报。 本项目于2018年11月5日停止申报。
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等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一)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推进我省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特色优势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具有较强促进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 3、申报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承担单位有未完成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或申报项目曾列入省级以上同类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5、申报项目直接投资额(包括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 (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已完成小试,具备产业化条件。 3、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及以上。 4、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 二、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支持重点 围绕我省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主要领域,重点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提升综合性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购置技术开发仪器、测试设备、小试设备及配套开发软件的相关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已具备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该企业技术中心在2016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5分以上;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2、企业未有以前年度立项且尚未完成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10月31日停止申报。
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修)订定需求的通知 一、征集范围 (一)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定义、系统和组件接口、数字化转型指南、检测方法、产品及数字化评估评价等基础、通用和共性标准。 (二)关键技术标准。包括集成电路、基础软件、通信与网络、核心元器件、应用电子、量子通信、虚拟现实等数字化产业关键技术标准。 (三)融合应用标准。包括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关键技术在传统产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以及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生产、组织、服务模式标准。 (四)金融服务标准。包括移动支付、借贷、保险、基金销售、信托和消费金融等数字化金融服务以及监管、准入、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网络安全、信用建设等方面标准。 (五)数字化转型标准。围绕医疗、交通、物流、环保等领域数字化转型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 二、相关要求 (一)充分了解需求。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联合开展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修)订需求调查和排摸工作。 (二)明确需求目标。各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修)订需求提出单位应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研发基础,有意愿开展或参与数字经济标准化工作,能提出具体的拟制(修)订标准需求并提供相应情况,并有一定的人力资源支撑。 本项目于2018年11月15日停止申报。
5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州杭州市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提交实审予以资助工作的通知 一、征集发明的时间和范围 发明专利实审日为2018年6月15日至9月30日,申请地址为各自所在地。 二、企业提交材料 申请表原件; 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交市局一份。 三、申请资助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发明申请地址所在地科技局申请。 本项目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