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意见》提出,以私募金融机构为核心和龙头,场外交易市场、财富管理中介为两翼,着力打造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杭州财富管理产业“金三角”业态,构建高效的资本转化机制和财富管理体系,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推动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力争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 申请要求 根据《意见》,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能申请政策扶持。 不过,这些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才能申请成功。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 《意见》提出,对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同时,《意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私募金融业务。对在杭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非法人私募金融业务管理总部,可按其所管理私募基金规模0.1‰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的标准,给予专项发展补助。 此外,《意见》对规模达到5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以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税收优惠方面,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其普通合伙人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是“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人才落户、子女上学 《意见》提出,对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县(市)纳入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予以扶持。每家私募金融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可不受此名额限制。 此外,《意见》提出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可由其服务的私募金融机构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同时,对私募金融机构为招引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推进集聚区建设 《意见》提出,根据相关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申报省、市级集聚区。进一步优化集聚区空间布局,推进高起点规划和高标准建设。对省、市级集聚区,可依法调整相关规划,优先安排专项用地指标。 此外,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突出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走集聚区差异化发展之路,不断提升发展竞争力。市有关部门要重点引导发展对冲基金小镇、互联网金融小镇、科技金融小镇、创业基金小镇、健康金融小镇及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小镇等。 同时,《意见》提出,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完善配套服务围绕各自集聚区的定位和特色优势,积极招引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要加大国际学校、信用评级、大数据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私募金融产业服务体系,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