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服务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和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促进中介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中介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项目建设的资助和奖励。对新组建的中心项目,主城区每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70万元;主城区每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资助30-50万元;县(市)每项目减半执行(含萧山、余杭)。已成立的中心项目,每年按中心的中介机构入驻率、注册资本金规模、税收等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较好的按等次分别给予2-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用于年度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和中介服务业行业标兵的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信用度高、管理理念新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年度中介服务示范企业(机构)的,每家企业(机构)奖励2万元;被评为年度中介服务业行业标兵个人的,每人奖励4000元。 (三)用于中介机构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奖励。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规定的中介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标准的,按等次给予资金奖励。 (四)用于扶优促强奖励。对创新性、公益性较强的中介服务企业,根据当年完成的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以及税收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每家企业(机构)奖励3-10万元;对国内外著名中介企业(机构)来杭发展或本地的中介企业(机构)与之合资合作发展的,视情一次性资金奖励10-15万元。 (五)用于中介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逐步完善中介企业(机构)基础信息展示、政策发布、行业监管、典型示范、综合竞争力评价等服务功能。 (六)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研究、规划制定及行业发展论坛的举办。 (七)用于中介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举办专题讲座、短期培训及研修班。 (八)用于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发展动态及对外整体宣传活动。 (九)其他专项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项目建设的资助和奖励、扶优促强奖励,由中介服务中心、中介服务企业向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助(奖励)申请,经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同意,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其他各类符合本办法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经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报市政府专项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涉及资金配套的,区、县(市)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的相关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资金和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各受资助(奖励)企业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各区、县(市)的工商局(中介办)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